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通识教育教师管理,切实提高通识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保证通识教育课程质量,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通识教育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着力建立一支专、兼任结合的高素质通识教育师资队伍。
专任通识教育教师指按学校要求承担通识教育课程教学科研任务的辅导员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人文素质教育中心具备教学资格的人员;
兼任通识教育教师指具有开设通识教育课程能力的专业课教师、公共基础课教师及具备规定资质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通识教育教师选拔
第三条 选拔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优先考虑硕士学历及以上人员;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圆满完成教学任务;
4.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开展通识教育相关的科研工作;
5.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同时,能够完成通识教育之内的社会服务工作。
第四条 选拔流程
通识教育教师选拔工作与通识教育课程申报工作同步进行。拟承担通识教育课程的人员向各通识教育教研室提出申请;专业课、公共基础课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申请开设的通识教育课程已在各通识教育教研室现有范围之内的,可以向教研室申请;如果属于新开设内容,可以直接向通识教育管理中心申请。申请人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预试讲。新任教师侧重评价教学基本素质、教学能力;已有我校教学经验的专业课、公共基础课教师侧重评价申请课程的设计和内容。具体流程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预试讲制度(试行)》执行。
第三章 通识教育教师组织管理
第五条 通识教育管理中心是全校通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管理部门,通识教育教研室具体负责本教研室通识课程的任课教师的教学、科研管理及师资培养工作的落实。确有必要成立新的通识教育教学机构,由提出新的通识教育课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经通识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院务会终审。
第六条 通识教育教师工作职责
1.遵守学院教学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工作管理规范》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2.参与教研室制订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发展规划等,参与通识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3.参加学校和通识教育管理中心组织的各项师资培训;
4.开展通识教育相关的科研工作;
5.参加通识教育相关的社会服务,多途径开展通识教育工作。
第四章 通识教育教师评价及工作量认定
第七条 通识教育教师评价内容包括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是个人业绩的重要指标,是个人年度绩效考核、辅导员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通识教育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由教务部依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统一组织和评价。
第九条 工作量认定
通识教育教师工作量核算办法按照我校人力资源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系、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计算。
(一)工作量审核
每学期末教师填写工作量统计表,经各通识教育教研室初审,相关部门终审后报学务部通识教育管理中心汇总、备案并进行内部公示;其中教学工作量由教务部负责终审,科研工作量由科研部负责终审,社会服务工作量由学务部、产教融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终审。
学校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通识教育教师工作量的核算及审核工作,每位教师必须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
(二)工作量标准
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系、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通识教育实施方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辅导员等级化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1.教学工作量标准
部门 | 等级 | 标准(年度) | 备注 | |
专任教师 | 书院 | 书记、副书记 | 40课时 | 本“课时”为标准课时 |
1级 | 100课时 | |||
2级 | 80课时 | |||
3级 | 60课时 | |||
4级 | 40课时 | |||
5级 | 20课时 | |||
6级 | 10课时 | |||
学务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人文素质教育中心) | 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业教师工作量50%,人文素质教育中心教学工作量按照专业课教师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参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系、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 |||
兼任教师 | 院(系、部)、职能部门 | 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系、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核算工作量,通识教育教学工作量不作具体要求。 |
2.科研工作量标准
科研工作量标准仅对通识教育专任教师适用,兼任教师不作要求。专任教师科研工作量标准由各通识教育教研室结合其年度科研目标及《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辅导员等级化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由学务部通识教育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部负责解释。